城镇污水处理设施维护运营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检测进出水水质,向城镇排水主管部门、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报送污水处理水质和水量、主要污染物削减量等信息,并按照有关规定和维护运营合同,向城镇排水主管部门报送生产运营成本等信息。城镇污水处理设施维护运营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价格主管部门提交相关成本信息。城镇排水主管部门核定城镇污水处理运营成本,应当考虑主要污染物削减情况。第三十条 城镇污水
阅读详情《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经2013年9月18日国务院第24次常务会议通过,2013年10月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41号公布。该《条例》分总则、规划与建设、排水、污水处理、设施维护与保护、法律责任、附则7章59条,例自2014年1月1日起施行。目 录第一章 总 则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第三章 排 水第四章 污水处理第五章 设施维护与保护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七章 附 则中华人
阅读详情(1996年6月29日浙江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 1996年7月9日浙江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四十九号公布,自1996年9月1日起施行)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保护和改善本省水环境,防治水污染,保障人体健康,保证水资源的有效和永续利用,适应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需要,根据《中
阅读详情绍县政[2001]81号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政府各部门:《绍兴县城市供水管理实施办法》已经县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二OO一年十月三十一日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城市供水管理,发展城市供水事业,维护用户和供水企业的合法权益,保障城市生活、生产用水和其他建设用水。根据国务院《城市供水条例
阅读详情绍兴市人民政府令第60号绍兴市人民政府令第60号现发布《绍兴市城市供水管理办法》,自2003年5月1日起施行。绍兴市市长 王永昌 第一条 为了加强城市供水管理,发展城市供水事业,保障城市生活、生产用水和其他各项建设用水,保障供水企业和用户的合法权益,根据《城市供水条例》、《浙江省城市供水管理办法》等有关法规、
阅读详情第五章 用水管理 第四十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计划用水和节约用水的管理。 农业灌溉用水、工业用水、城乡生活用水,应当加强管理,防止浪费。工矿企业应当采取节约用水的先进技术,降低水的消耗量,提高水的重复利用率。 第四十四条 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其他有关部门编制区域的水长期供求计划、河流径流调蓄计划和水量分配方案。水长期供求计划应当纳入同级国民经济
阅读详情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1991年1月23日浙江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通过 1991年1月25日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二十七号公布自1991年3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合理开发利用和保护水资源,防治水害,充分发挥水资源的综合效益,根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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